![](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5-min.png)
农技人员作为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科学素质直接影响着农业现代化进程。至于对于乡镇农技人员要怎么去培养与管理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履行公益性职责,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乡镇农业技术人员长期工作在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肩负着农、林、牧、渔、农机、农经管理、水利管理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咨询以及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任务,是科技兴农的重要力量。为充分调动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每3年评选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成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成员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担任。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乡镇农、林、牧、渔、农经、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等技术服务站、所(含中心、区域站等)以及在县以下农作物良(原)种场、种畜场、国有林场(圃),各类水产育苗、养殖场,水库、灌区、测站、泵站工作,从事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以及农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模范执行党在农村农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科技兴农"提供技术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连续满3年、中专毕业生工作连续满5年,并被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4.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近3年内获得过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在乡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对周边地区或系统内的新技术推广起较大促进作用。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钻研业务,创造性完成本职工作,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两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按以下程序评选:
1.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通知,按照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比例确定评选名额,并按照1:1.5的比例下达推荐人选名额。
2.推荐。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条件,推荐人选,并按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推荐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面向农技推广第一线,各市推荐的人选中,担任站(所)长或中心主任职务的,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50%。不直接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3.评审。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人选。
4.公示。经评委会评选通过的人员,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
1.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授予"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2.奖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内按年发放,数额每人每年3600元,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3.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每届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内:
1.由各县(市区)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组织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离开乡镇或基层单位的,自离开的下一年度起,停发奖金。
3.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停发奖金。
第七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管理期满又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管理期内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推广,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选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2001年5月14日起